寫字樓40年產權指的是寫字樓所在的土地使用權,而不是指寫字樓的產權,寫字樓的產權屬于產權人,其使用權是永久性的,而土地產權則屬于國家,房主只是租用而已。要知道的是,房屋產權其實不僅僅包括房屋的產權,還有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。這個一定要搞清楚了。
所以說寫字樓40年產權到期后,指的就是寫字樓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了,這時候如果需要續期,則需要提前一年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,得到審批通過后,重新簽訂合同及繳納土地出讓金后,其土地使用權問題就解決了。
土地使用產權40年到期后,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,應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,補繳土地出讓金。
其處理一般有以下3種情況:
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,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,應當予以批準。
1、獲得批準續期的,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,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。
2、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,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。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。
3、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,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,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,但對于地上房產,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的補償。
法律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【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】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,自動續期。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,依照法律規定辦理。